2005年6月1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女职工怀孕后能要求调换工作岗位吗
  李女士问:
  我是一家外企公司的员工,主要做技术研发方面的工作,每天的工作都与各种高端机器打交道,环境辐射相当大。由于我现在有了身孕,我向公司请求给我换份工作,可单位坚决不同意我的请求。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吗?
  本报作答:首先,外企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对孕产妇的特殊保护,公司应当为你调换工作岗位。针对这种不当做法,你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己的情况符合《劳动法》关于对孕期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条件,并裁决用人单位将你暂时调换到其他岗位工作。如果你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前提是,你必须先仲裁,然后才能向法院起诉,因为,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前置程序,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夜班劳动指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间从事劳动或工作。)”